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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9万的总经理被发现学历造假,公司要求返还30万,该还吗?

时间:2022-03-29 18:32 来源:腾讯 编辑:职入公门
导读:
网友问题:

月薪9万的总经理被发现学历造假,公司要求返还30万,该还吗?

优质回答:

这个案例在网上传播很广泛。单位因此要求返还30万工资是合理的,不过司法过程有些麻烦。这里有两个理解:

一个是基于人情与道德的“应不应该”,答案自然是应该。

一个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能还是不能”,答案是可能。

换句话说,因为伪造学历而形成非法劳动关系,单位可以据此主张自己的权益,可以讨回已经发出的部分工资。


法律对“工资”的界定

工资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组成与来源相对复杂。

1.工资发放有三个依据

其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付出的事实劳动

其三,用人单位事实上进行货币形式的支付

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劳动者以事实;劳动进行了规定的工作,就应当得到相应的工资报酬,但报酬的标准来源于劳动合同规定”。

2.不属于工资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及工作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其他未列入工资范畴的实际支出,这些可能以货币形式进入了当事人的腰包,甚至就包含在总收入之中,很难要求退回。

3.非标准工资可能根本不体现在劳动合同中

工资又标准工资与非标准工资的区别。如果是非标准工资,比如弹性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项目绩效等等,大多并不体现在劳动合同上。这就导致追责过程比较复杂。


再来看一下学历造假的法律规定及其惩罚措施

很遗憾,国家法律对于学历证书造假打击力度很大,但是对于在职场中使用假学历或者虚构学历的人惩罚力度不大。换句话说,如果你是证书贩子,以造假证书为职业,一旦违法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你只是假证书或者学历的使用者,法律上一般宣布学历无效,并给予用人单位追索赔偿的权利。

但是,到底如何追索,标准是什么,相关条款并不清晰。这就导致一些企业发现员工学历造假只能解除劳动合同,进一步主张其他权益比较麻烦。

1.虚假学历法律代价一:自始无效

何为“自始无效”?就是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赋予单位了解求职者基本情况的权利,单位可以采用合法手段了解求职者的真实学历情况,而求职者有义务进行配合和如实说明。

意思是说,如果因为单位对求职者学历了解不明或者求职者对学历进行虚构没有被单位及时发现导致形成无效劳动合同,其结果就是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2.虚假学历法律代价二: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从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可以明确看出,在求职者伪造学历方面,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直接权利就是随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既然事实证明员工的学历是假的,单位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

3.虚假学历法律代价三:损失赔偿

如果事实证明某员工确实在学历上造假,可以就此引起的实际“损失”要求员工赔偿。员工学历造假,属于民事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来了:

损失到底如何计算?赔偿的标准又是如何?这些都带有不确定性。

综上看出,学历造假的法律责任包括劳动合同无效和赔偿损失两部分。


法院的态度

题主这个问题是经过了事实上的法院审判的。我们来看一下法院的判决。

1.一审判决:

当事人“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当事人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关于公司主张陆先生酌情返还工资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支持返还30万!主要理由是是“侵犯单位知情权,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2.二审判决:

一审结果出来,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给出以下判决:

A.劳动合同无效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成立不是同一概念,二审支持劳动合同不能成立的说法。

B.返还相应工资

陆先生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云生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返还30万,并不是当事人全部的工资收入,30万只是其个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据法院资料,当事人一共收到实际收入42万多元。之所以没有全部追回,一方面是单位的态度,另一方面是法院的态度。当事人伪造学历是应当承担应有责任的。

我个人认为,不该要求人家还。发现月薪9万的总经理被发现学历造假,公司要求返还30万。我估计,这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都是第一次出现吧。我认为不应该要求人家还,理由如下:

第一,董事长也有责任。当初聘请人家当总经理的时候,他的学历是真是假,负责招聘的人事部经理,或者说有绝对拍板权的董事长,应该负有非常大的责任。

第二,学历不代表能力。学历高不代表能力强,学历低也不代表能力弱。既然你聘请人家当总经理都已经1年时间了,说明人家当这个总经理是合格的,是称职的,跟学历真假没有什么关系。

第三,人家对公司有贡献。人家帮你公司当了1年的总经理,没有功劳有苦劳。况且,既然人家能当满总经理1年,那肯定给公司是带来了效益的。那么,请问,你要人家返还30万的工资,那么人家帮你公司产生的效益,公司是不是应该按付出比例还给人家呢?

第四,一切应该以合同办事。公司与总经理签月薪9万合同的时候,有没有“如果发现学历造假,应聘人返还部分工资”的条款,那还个鬼啊。

总之,我个人认为,公司不应该让人家返还30万的工资,这样做本身也没有诚意,对于公司文化的培养和发展没有一点益处。

其他网友观点:

学历造假固然不应该,但是他有没有能力担任总经理是关键。在这个唯文凭学历的时代,给一些接受教育少的人带来了严重的困扰。有报道称一个大国工匠评不上高工。你能力再强,没有相应的学历,你就晋不了级,这就是现实。龚自珍的“不拘一格降人才”是我们现代社会用人所缺少的。文凭学历固然重要,在用人上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能力、人品等应该是更重要的条件。用假文凭求职是一种欺骗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就这件事中的总经理如果他确实胜任,我倒是觉得可以用,但是必须给予相应惩处。至于这么处理,你自己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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